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4-07-03 18:56

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本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机构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机构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本机构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本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本机构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机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定期信息公开和即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是本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即时信息公开是本单位不定期的通过本机构网站、通讯、简报或其它媒体及新闻发布活动等,向社会发布理事会、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工作领域、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使命、宗旨、机构章程、机构地址、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二)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等。

(三)治理信息: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简介、年度理事会会议次数、理事会决议事项;监事会成员简介、监事会工作情况;理事会章程等。

(四)管理信息:管理制度、行政负责人简介、副行政负责人简介、员工人数、员工培训信息、本年度员工变更情况、志愿者情况、招聘信息。

(五)项目信息:项目简介、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项目成果、项目报告、项目管理制度。

(六)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年度资金余额、本年度总收入金额、本年度总支出金额、净资产总额、营运资本比例、本年度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宣传推广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筹资的支出金额、本年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金额、本年度捐赠收入、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本年度其他商品和服务收入、本年度投资领域和收益、理事薪酬水平、管理团队薪酬水平。

(七)筹款信息:捐款方式、捐赠票据说明。

(八)捐赠者信息:捐赠者姓名、捐赠金额、捐赠领域。

第六条 即时信息公开应包含以下内容:

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重大损失、重大诉讼仲裁公告、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公告、理事/机构受监管部门监督和处罚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临时财务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七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本机构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民政部指定媒体、本机构中心网。

第八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本机构官方网站、本机构官方微信、本机构中心网、本机构合作媒体。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行政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四)秘书处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五)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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