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4-07-03 18:55 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本机构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目前支持的项目范围资助因病至困家庭的儿童就医,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完成学业等与民政事业相关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充分体现本机构的公益目的,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本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机构理事会是本机构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项目管理部是本机构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项目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项目的机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本机构提交项目计划书: 认同本机构的理念,尊重本机构基本原则和制度;开放学习的态度,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意愿;拥有开展项目的能力,工作思路清晰、能够严格执行既定工作计划;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接受问责,注重实效;提供真实资料,不从事可能危害本机构声誉的活动。 (三)项目部初筛通过后,机构/个人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秘书长审核通过。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理事会成员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项目评审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通过,任命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紧急赈灾救助项目立项流程可以按照简化流程进行,即由紧急赈灾救助项目人员负责准备项目计划书和项目立项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核后,直接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项目经同意立项后,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部要对其进行跟踪,反馈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要对其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本机构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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